釜山華僑協會第二十一屆理、監事選舉章程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僑務委員會“僑務法規”規定及參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廿三日公佈之“旅韓各地華僑協會組織通則”依韓華僑情而訂定之。
第二條:選舉人與選舉權: 凡在本會轄區(包括釜山、密陽、金海、梁山、巨濟)居住六個月以 上(2018年9月1日以前遷入)確有戶籍並繳納會費者,而年滿二十歲 (1999年3月1日以前出生者),持有外國人登錄證(F-1、F-2或F-5資格) 及在籍本會轄區內歸化韓國國籍者,均有選舉權。
第三條:選出人員:
本會設理事十七人,組成理事會。另設監事五人,組成監事會。
(一).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,始有被選權。
(1).在本會轄區居住達六個月以上(2018年9月1日以前遷入),確有戶籍 並繳納會費者。
(2).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證(F-1、F-2或F-5居留資格)及在籍 本會轄區內取得韓國國籍者。但歸化韓國國籍者,可參選理監事候補, 當選後不得參選會長、監事長及首席副會長。
(3).年滿二十三歲以上 (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) 者。
(4).思想純正,並有正當職業者。
(5).初中以上學歷者。
(二).各級候選人有下列之一者,喪失被選權:
(1).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。
(2).曾服務公職而有貪污行為,有事實證明者。
(3).褫奪公權未復權者。
(4).禁治產者。
(5).有精神病患經醫生診斷確實者。
(6).欠繳公款,會費等義務金者。
(7).公教人員(僑校教職員及僑團職員)如擬出馬競選,得在選委會成立 後一週內,將公職辭退後始可出馬競選。
第四條:選舉委員會:
(一).於辦理選舉之前得先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選管會),專責 編製選舉名冊及名簿、設定戶籍閱覽日期、辦理候選人登記、審查候 選人資格,以及推行其他有關選舉投票事宜;選管會應於成立後,三 十天內完成選舉工作。
(二).選委會正副主任委員、以及所屬人員,均不得參加候選及助選工作並 不得爲候選人之推薦人,如擬參選者,應於報名開始2日前辭退選管 會職務。
(三).選管會於當選人就職後,自動解散。
第五條:候選人登記:
(一).本會轄區僑胞,如志願參加競選者,須有第二條規定之僑胞兩家戶主 連署推薦(不得重覆推薦) ,於選管會指定日期內,辦理登記手續。如 候選人登記僅爲選出人員名額時,經審核資格合格,則可宣佈無投票 當選。
(二).各候選人必須本人親自攜帶推薦書及本人同意書、外國人登錄證或住 民登錄證、印章,來本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,候選人報名表須有選管 會公式指定印章者始得有效受理。
(三).理、監事候選人之登記名額,不得超過第三條規定額數之三倍;依登 記合格順序為優先。
第六條:選舉辦法:
(一).選舉方式:
(1).由第二條規定之選舉人,可於理事、監事候選人選票中,各圈選十七 人理事及五位監事以內。
(2).如候選人所得之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(二).投票與開票:
(1).投票與開票時,可邀請僑校老師協助投開票。
(2).候選人在投、開票會場,監視一切有關選舉活動。
(3).投票以秘密無記名圈選方式進行,任何人不得代理投票;投票結束後, 立即現場開票,以全部選票開完為止。
(三).選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:
(1).非選管會規定之選票。
(2).圈選位置不正,無法確定圈選何人者。
(3).圈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。
(4).圈選人數超過規定名額者。
第七條:當選人:
(一).理、監事當選後,應於一週內完成宣誓就職。
第八條:附則:
(一).本章程經選擧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之。
(二).本章程可由選擧管理委員會議通過而修改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