釜山華僑協會

理、監事選舉章程

第一條

本章程依據僑務委員會“僑務法規”規定及參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公佈之“旅韓各地華僑協會組織通則”依韓華僑情而訂定之。

第二條

選舉人與選舉權:

凡在本會轄區(包括釜山、密陽、金海、梁山、巨濟)居住六個月以上,確有戶籍並繳納會費者,而年滿二十歲,持有外國人登錄證(F-1、F-2或F-5資格)及在籍本會轄區內歸化韓國國籍者,均有選舉權。

第三條

選出人員:本會設理事十七人,組成理事會。另設監事五人,組成監事會。

(一)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,始有被選權。

(1)在本會轄區居住達六個月以上,確有戶籍並繳納會費者。

(2)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證(F-1、F-2或F-5居留資格)及在籍本會轄區內取得韓國國籍者。但歸化韓國國籍者,可參選理監事候補,當選後不得參選會長、監事長及首席副會長。

(3)年滿二十三歲以上者。

(4)思想純正,並有正當職業者。

(5)初中以上學歷者。

(二)各級候選人有下列之一者,喪失被選權。

(1)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。

(2)曾服務公職而有貪污行為,有事實證明者。

(3)裭奪公權未復權者。

(4)禁治產者。

(5)有精神病患經醫生診斷確實者。

(6)欠繳公款,會費等義務金者。

(7)公教人員(僑校教職員及僑團職員)如擬出馬競選,得在選委會成立後一週內,將公職辭退後始可出馬競選。

第四條

選舉委員會:

(一)於辦理選舉之前得先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選管會),專責編製選舉名冊及名簿、設定戶籍閱覽日期、辦理候選人登記、審查候選人資格,以及推行其他有關選舉投票事宜;選管會應於成立後,三十天內完成選舉工作。

(二)選委會正副主任委員、以及所屬人員,均不得參加候選及助選工作並不得為候選人之推薦人,如擬參選者,應於報名開始2日前辭退選管會職務。

(三)選管會於當選人就職後,自動解散。

第五條

候選人登記:

(一)本會轄區僑胞,如志願參加競選者,須有第二條規定之僑胞兩家戶主連署推薦(不得重覆推薦),於選管會指定日期內,辦理登記手續。如候選人登記僅為選出人員名額時,經審核資格合格,則可宣佈無投票當選。

(二)各候選人必須本人親自攜帶推薦書及本人同意書、外國人登錄證或住民登錄證、印章,來本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,候選人報名表須有選管會公式指定印章者始得有效受理。

(三)理、監事候選人之登記名額,不得超過第三條規定額數之三倍;依登記合格順序為優先。

第六條

選舉辦法:

(一)選舉方式:

(1)由第二條規定之選舉人,可於理事、監事候選人選票中,各圈選十七人理事及五位監事以內。

(2)如候選人所得之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
(二)投票與開票:

(1)投票與開票時,可邀請僑校老師協助投開票。

(2)候選人在投、開票會場,監視一切有關選舉活動。

(3)投票以秘密無記名圈選方式進行,任何人不得代理投票;投票結束後,立即現場開票,以全部選票開完為止。

(三)選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:

(1)非選管會規定之選票。

(2)圈選位置不正,無法確定圈選何人者。

(3)圈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。

(4)圈選人數超過規定名額者。

第七條

當選人:

(一)理、監事當選後,應於一週內完成宣誓就職。

第八條

附則:

(一)本章程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之。

(二)本章程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議通過而修改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