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法規

韓國F5永久居留權-申請辦法公佈

關於韓國政府改善賦予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在韓長期居留之華僑F5永久居留權事宜,我駐韓代表部於日前行文各地華僑協會有所詳細說明,茲摘錄於後,請各位僑胞參考辦理。

韓國政府為改善長期居住於韓國之外國人(包含旅韓華僑在內)居留等待遇事宜,韓國金大中大統領曾於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正式以大統領第一七五七九號令發布「出入國管理法施行令修改令」,其中與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我旅韓華僑待遇有關部份規定:

  1. 持有F2長期居留資格之外國人在韓滿五年以上及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,以及依法申請獲准者,賦予F5永久居留權。

  2. 對F5永久居留權者,均賦予一個十三位數之新外國人登錄証番號,舊証號碼則停止使用。

  3. 另對取得F1及F2居留資格亦加以放寬,(例如:國外以探親或依親生活名義來韓居住者,可取得F1居留資格;另為韓國國民或為擁有F5永久居留權之 外國人之配偶,以及經認定為難民者,或與持有其他居留權資格在韓居住滿 七年以上,且有居住所者,均可依規定取得F2居留資格。)

依據上述,韓國法務部長官於本年四月二十七日復以法務部第五一七號令公布「出入國管理施行規則部份修正令」,其中與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我旅韓華僑待遇有關部份如下:

  1. 居留期限:F5為永久居留;F2一次居留期限為三年;

  2. F5申請規費,據漢城事務所「案內文」之規定,滯留資格變更手續費為六萬元

  3. F1及F2期滿後,可再停留三十天(以前為五天),但超過三十天者,需事先取得法務部長官之許可

  4. 原持有F2居留資格者,於取得F5之前,居留期限照舊;

  5. 以上措施自公布日起施行

韓國華僑入出境台灣地區可申辦護照同效期許可

有人說:旅韓華僑「苦盡甘來」.年來,華僑在韓國的處遇不斷的在逐漸改善,繼韓國政府賦予華僑「永居權」消息的同時,我駐韓代表部,也將設法給予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韓華僑「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」

據悉,我旅韓代表部李宗儒代表鑒於:旅韓華僑雖持用中華民國護照,但在進入台灣地區時,仍須申辦「權字加簽」或「臨人字加簽」,極感不便,在李宗儒代表瞭解華僑實情後,經與國內入出國有關當局協商,矸議,決設法援用國內現行「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」第十三條規定,在台灣無戶籍國民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份,年滿四十歲,

(一)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者,或

(二)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,得申請「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」。

駐韓代表部基於上述,除對旅韓華僑有年滿四十歲,合於上述資格者,優予向國內相關單位建議核發上述效期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外,並希望各地僑團可就上(一),(二)項,予以推荐,以供代表部參辦。

簡言之,凡參加僑社工作,對僑務有貢獻者,將均可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。如護照期限為十年,即在十年內可以自由出入台灣,不須另辦加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