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件費用


一、僑胞在本會申辦的各種証件收費準則

1. 戶籍謄本 :

(申辦戶籍謄本時,請攜帶外僑證,以確認戶籍上詳細地址。)

費用 : 拿會費者,於2014年10月21日起免費提供中文戶籍謄本。如在韓無居留權或已歸化韓國國籍者,申辦戶籍謄本時,每份外加 20.000韓元及兩年會費。

2. 婚姻申告 :

(1).華僑與華僑結婚時 : 費用10,000韓元(請攜帶結婚證書,來本會申告)。

※如無結婚證書,可經兩人作証之公証結婚書代之。(以下皆同)

(2).華僑與韓人結婚時 :

(a).費用58,000韓元。

(請攜帶結婚証書,或成婚宣言文,韓籍男子(或女子)的家族關係證明書,基本證明書,婚姻關係證明書各兩份,男女的身分證、男女的護照、外國人事實証明兩份、申請表)

※在台設有戶籍者,另附台灣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貳份。

(b).由本會作成申請書類,報請代表部核發國際結婚證明書,再加申辦証件。

(3).華僑與台灣(或中國大陸)國民結婚時:

(a).與台灣同胞結婚時 : 費用10,000韓元。

(請攜帶結婚證書,或法院公證結婚的文件,以及台灣地區的戶籍謄本,來本會申辦。)

(b).與中國大陸同胞結婚時 : 費用30,000韓元。

(請攜帶中國各地公證處發給的「結婚公證書」,中國身分証,常住戶口名簿、結婚證等來本會申報。)

※ 請注意所有文件上的身分證號碼要一樣。

(c).華僑與外國籍男女結婚時 : 費用30,000韓元。

(請攜帶在外國結婚的証明文件,且經駐外機構的驗證,來本會申報。)

3. 死亡申告 : 本會免收費用。

(持醫院發給的死亡証明書,來本會申報,以便處理戶籍)

4. 出生申告 : 費用 20.000韓元。

(持父或母的外僑証、醫院的出生証明書,嬰兒照片三張、護照(由代表部核發)等證件,在90天以內向法務部申告。在未滿90天以前,先來本會辦理到法務部的申告手續。)

5. 末婚(或獨身)證明書 : 費用20,000韓元。

末婚華僑男、女與原配偶離異的華僑男、女,如擬與異性結合時,須出具末婚(或獨身)證明身分。(申辦該項證件,須持外僑証及護照來本會申辦。)

6. 警察紀錄證明書 : 由本人親自去警察局申請。

凡擬返國定居或申報戶籍時,在台灣地區的鄉鎮公所,多須要提出警察紀錄證明書乙份。該項證明書須先去警察局申請後,再來本會申請戶籍謄本,然後再去代表部申請驗證,將文件帶回國內申請即可。(該項證件又稱「良民證」)

7. 遺產繼承證明書 : 本會目前不代辦此文件。

在韓置有不動產的華僑死亡後,按規定;其遺產多由直系家族配偶或子女繼承,如子女過多時,可經家族會議決定,推舉一、二人或由配偶個人繼承,其他不擬繼承者,可先到代表部(或公證事務所)辦理拋棄繼承手續,在確定由那些人繼承以後,可持拋棄書副本來會辦理申請手續。在本會中辦手續時,請提出申請書,死亡者的死亡診斷書,死亡者的護照,遺族的戶籍謄本,拋棄繼承書副本等,由本會據實作成繼承證明書轉請代表部核發證明文件,以憑在登記所辦理登記手續。

8. 國籍喪失證明 : 國籍喪失大約 129,000韓元 ,再加 50美元 。

在過去,華僑購買不動產時,一定須要「國籍證明」。目前,國籍證明及國籍喪失證明,多用於華僑歸化韓國國籍之用。華僑在申請歸化韓國國籍時,一定要先辦一份「國籍證明」,再經韓國法務部核准後,則須再辦一份「喪失中國國籍證明書」一份。這兩種手續,都先由本會報請代表部核發。(喪失國籍證明書,是由代表部轉請內政部核發,然後由代表部再函告本會予以「除籍」。

9. 更正申請 : 本會收費115,000韓元 ,申請護照等。

華僑如因戶籍上的記載有所錯誤,如生年月日發生錯誤等,可提出確實的資料,由本會報請代表部准予訂正。

其次關於幼童的名字,經常因各種原因要求訂正,在幼童未取得學歷證件之前,代表部多准予訂正,如係成人以上者,則須依据國家法規辦理, 改正比較困難。

10. 證件備案 : 本會收費30,000韓元。

近年以來,華僑社會離婚案件,不斷在增加,有的經法院判決離婚者,有經雙方合意而離婚者,他(她)多在本會申請備案。

二、有關華僑在代表部申辦之護照、證件

1. 申辦護照應具備之證件 :

(1).新領護照 : 外國人登錄證、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3.5X4.5公分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(新生嬰兒繳驗生父之戶籍騰本及外國人登錄)。

(2).換領護照 : 外國人登錄證、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3.5X4.5公分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及舊護照。

(3).補發護照 : 外國人登錄證、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3.5X4.5公分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及警察署報案證明。

(4).臨人字加簽 : 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證影本、照片乙張及印章。

※ 未滿二十歲的小孩子,另外要付上一份戶籍謄本。

2. 申辦證明文件應具備之證件 :

(1).國際結婚:華僑協會公函、男女雙方戶籍騰本各一份。

(2).國際及身分證明 : 護照或外國人登錄證。

(3).英文婚姻證明 : 華僑協會公函、戶籍謄本、護照影本及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。

(4).英文出生地證明 : 華僑協會公函、戶籍謄本、護照影本及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。

(5).繼承證明 : 本轄區華僑目前不需要申請此文件。

(6).出生日期更改證明 : 華僑協會公函、病院出生證明或其他足以採信之原始證件。

3. 申辦證件驗證應具備之證件 :

(1).印鑒、授權書驗證 : 印章、外國人登錄證或護照,親至本處辦理。

(2).商務驗證 : 商務證件如非政府公營機關核發者,均須先經法律公證事務所公證後再送本處驗證。

(3).學歷、體檢證明驗證 : 以公立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病院為限。

三、有關僑胞在韓國法務部申辦居留證之手續

※ 外國居留證費用 3萬元整。

1. 新領 :

華僑凡年滿十七歲時,在60天以內,須至釜山事務所申辦新居留證。申辦新證時,須持護照、照片兩張,以及父或母的外僑證,本人圖章,親自到釜山事務所加蓋指印後申辦。

2. 換領 :

居留證如因破損,即需持原有舊證及照片兩張、圖章等,申辦新證。

3. 補領 :

居留證如因遺失或盜失時,即需另補辦新證。補辦新證手續—先到附近警察民願室」申請「紛失證明書」、照片兩張、印章、護照等,到法務部申辦補發新證。

4. 延期 :

華僑所持的居留證,滿期前兩個月內,應在網路上先預約後,然後照著法務部所規定額數之「印花」紙,再去申請延期(延期手續費:F1資格者,60,000韓元,F2資格者,60,000韓元。) ***F5資格者則免之。

※ 現法務部外國人居留證, 原則上更改爲英文, 若需要韓文者(2010年之前生), 就請法務部服責人加塡韓文即可。